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60号”文批准,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16年5月4日正式更名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26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21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14年1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原为8,000,000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上市流通日期原为2016年5月9日,推迟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日期的根本原因为:
(一)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披露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该公告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总股本19,825万),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180.75万元,占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89.53%;并实施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股本。
由于2016年5月9日至5月11日是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期间,为保障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顺利实施,决定推迟本次限售股的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顺利实施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由原8,000,000股变更为16,000,000股。
(二)公司于2016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企业名称于2016年5月4日正式更名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公司证券简称于2016年5月20日正式变更为“合锻智能”。
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沟通,根据登记公司的要求,决定在企业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完成后,再申请本次限售股流通上市。
鉴于以上两种原因,故企业决定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由原来2016年5月9日推迟至2016年5月30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由原8,000,000股变更为16,000,000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79,5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4,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000,000股。
2015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启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85号),核准公司向段启掌发行14,343,750股股份、向张存爱发行1,293,750股股份、向孙家传发行562,500股股份、向程卫生发行562,500股股份、向卫讯舟发行562,500股股份、向鹿拥军发行562,500股股份、向周世龙发行562,500股股份、向汪小华发行187,500股股份、向周超飞发行37,500股股份、向郭银玲发行37,500股股份、向朱恒书发行37,50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796,589股新股募集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启掌、张存爱、孙家传、程卫生、卫讯舟、鹿拥军、周世龙、汪小华、周超飞、郭银玲、朱恒书等11位自然人合计发行的18,750,000股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披露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顺利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396,5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8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5,700,000股。
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持有及减持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合锻股份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本公司减持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股票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本公司减持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公司减持股票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对应的法定责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合锻智能限售股份持有人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人对合锻智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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